短期健康保险核算与寿险核算的比较

短期健康保险核算与寿险核算的比较

短期健康保险与寿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都与人的身体和生命有关,但因它们的业务特点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同,国际上将其归属于寿险和非寿险业务。它们在会计核算上也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收支确认原则不同。短期健康保险的业务核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与财险的记账原则相同,即以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和影响期间来确认收入和费用。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承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作为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寿险业务的核算由于精算师参与的特点,在会计期间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在会计期末年终结算时则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二)准备金的提取不同。短期健康保险各种准备金的提取与财险相同,而寿险准备金由于责任性和返还性的特点,其提取方式有所不同,尤其是寿险责任准备金需要根据有效保单的精算结果提取。

(三)退保费的核算不同。短期健康保险的退保费按规定直接冲减“保费收入”科目,而寿险则单设“退保金”科目专门核算。

(四)损益计算方法不同。短期健康保险分险种计算经营成果,寿险虽然也分险种计算,但由于寿险的长期性,分险种计算的结果并不能直接反映其经营成果,只能通过计算“三差异”或“三差损”——即死差、利差、费差的“益”或“损”,反映其真实的经营成果。

分类标签: 寿险 核算 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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