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现状的分析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现状的分析

国内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如下:

1.法制化程度相对落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责任保险的发展与一国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文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还没有相关立法,这造成实际生活中许多损害责任认定不清,导致许多责任保险的开展尚不具备必要的法制条件。

2.公民法律意识不强。这一问题从根本上是由于法律化进程相对落后造成的。近年我国公民的依法索赔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但是相对法制化建设完善的国家,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应当说还有较大差距,广大内陆省份更是如此。在展业时,经常能听到保险客户说:“你说的这东西我觉得我没什么责任,就算有也没什么人找我索赔”,或者是“我是有限责任公司,要是有那么大责任的时候,大不了破产清算关门就是了,不用保险”。各种社会经济主体投保时对自身利益考虑较多,而对作为“第三者”的社会公众考虑较少,因而责任保险的业务发展难度远远大于普通财产险。甚至有关责任保险作用也存在争议,2003年关于所谓“酒后驾车责任保险”的争论就是一个例证。

3.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国内的各主要保险业务的费率都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

4.社会保险对责任保险存在冲击。雇主责任保险目前是我国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由于2004年推行“工伤保险条例”,将雇主责任纳入社会保险范畴,使雇主责任保险受到较大冲击。众所周知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推行的保险,目的是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公平。我国的工伤保险是按照较高水平安排的,保障范围几乎已经和雇主的全部赔偿责任对应,这无疑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同时商业的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空间也受到了极大的制约,这是一个悖论:一方面国家希望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而商业保险提供的支持不够,所以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涵盖内容过大;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意识不强,而社会保障体系一过于完备,商业保险进而越发发展不起来。

5.各保险从业主体对业务发展模式存在困惑。责任保险从总体上属于高风险、高技术性业务,需要保险从业主体努力发展风险管理技术、完善风险选择和控制手段。但是近年来不成熟的保险中介市场迅速发展,尤其是保险经纪人的出现给保险公司带司来了压力。一方面,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人讨价还价,降低了保险人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经纪人和代理人共同活跃了市场,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供了更广泛的业务来源,但却是保险公司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的手段被弱化了。是借助中介市场发展,还是坚持走自己的路,这是责任信用险发展面临抉择的问题。但是几乎所有保险公司在这方面都存在两难的选择,如果借助中介发展业务,则容易丧失业务主动权,不利于发挥风险管理职能,更谈不到什么社会管理目标了;如果坚持自主经营,由于责任保险大多属于分散性业务,通过业务人员直销,则经营成本过高。

6.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保险公司在承保了高风险的责任保险业务以后,根据自身承保能力需要办理再保险,向再保险公司寻找风险分散。但是国内的再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高风险业务存在顾虑,其再保险业务技术支持也不充分。因此国内的保险公司通常选择国际市场上知名的再保险公司,办理责任保险等高风险业务的再保险。但是由于“9·1l”和“安然事件”以后,国际再保险市场受到较大冲击,承保能力过剩的情况已经荡然无存,反而呈现出紧缩高风险业务承保能力的趋势。这种情况直接体现为分保费率的上涨和分保条件的严格化,进而使国内的保险公司只能相应提高承保费率和承保条件,否则高风险业务就无法安排风险分散。这种情况直接使国内市场责任保险的供给被进一步压缩,需求受到抑制。综上所述,虽然当前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相当滞后,潜力也十分巨大,但真要将潜力变为实际的发展动力还存在诸多障碍。

分类标签: 责任保险 承保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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