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收投保人储金或投资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户储金”科目。收到投保人储金或投资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预收投保人储金或投资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转作保户储金或投资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户储金”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取的储金或投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