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互换的与金融互换的比较

巨灾互换的与金融互换的比较

巨灾互换与金融互换非常相似,都是双方根据利益分享、平等互惠原则协商谈判好在一定有效期内交换的风险业务或现金流的合约。但是,两者的运作原理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与巨灾互换基于投资组合多元化理论不同,金融互换的理论依据是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ComparativeAdvantageTheory),其实质是分享由比较优势而产生的经济利益。通过金融互换,交易双方可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筹措到符合自身需求的利率、币种的资金,降低筹资成本。两者既有许多共同之处,也存在一些不同点。

先看相同点。第一,两者都基于利益分享互惠对等精神。第二,两者合约形式相似,都是依据预先约定的条件,在一段时间内交换一系列现金付款。第三,同为表外业务,不需要动用交易者的资产,也不会增加其负债。第四、两者都具有低成本,高灵活性和操作简单等优点。第五,两者都属于零和博弈,即一方之所得必是另一方之所失,但盈亏之和为零。

再看不同点。第一、运行机制不同。巨灾互换是利用风险组合多样化原理,分散过于集中的单一风险;金融互换是基于交易双方在不同的货币、利率上的市场比较优势,以便取得套期保值的目的。第二、标的物不同。巨灾互换的标的物有特定巨灾事件所造成的巨灾损失,整个行业的巨灾损失,特定巨灾损失指数,传统超额赔款再保险的起赔点等。金融互换的标的物主要为利率、汇率等金融指数。第三、支付性质不同。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巨灾互换的现金支付具有或有性质,其支付取决于巨灾触发条件满足与否。如果巨灾没有发生,或者巨灾发生但巨灾触发条件不满足,将不会有任何现金赔付。金融互换的支付是确定的,即到期一定发生现金支付。

分类标签: 互换 两者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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