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保险的必要性

地震保险的必要性

科学研究表明,我国所处的地理位置与复杂的地质构造形成了世界大陆内一个广泛的浅源地震活动区,只要大地构造运动一天不停止,我国就时刻处于潜在的地震威胁之中。从以往的史料分析可知,我国的地震活动具有频率高、分布广、震源浅、强度大等特点,加之震中区内大中城市多,建筑物抗震能力较弱等原因,从而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震害最重的国家之一。尽管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抗御和减轻灾害的机制与技术方法不断完善和进步,并在抗震救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在地震预报的时间、空间、强度的精确度和对建筑物的加固设防等方面,由于受到技术、资金、物资等诸多因素制约还远远达不到理想的抗震救灾的效果,即使这些对策今后达到非常完善的程度,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地震灾害与地震损失。正是由于地震灾害的客观存在与震害损失的不可避免性,所以,在地震救灾中,经济补偿对策是必不可少的。

事实上,建立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用以应付包括地震灾害在内的各种风险损失,是促进社会生产发展所必需的。常见的补偿方式有三种:一是国家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的总预备金;二是企业或家庭提留的应急资金;三是保险业以契约形式筹集的保险基金。这三种形式各有特点,互相补充,缺一不可。但相对来说,保险形式更为合理、可靠。因为保险基金是保险人依据损失分摊与互相原理等项原则,在科学测算各种危险损失概率的基础上,通过契约取得保险费建立的,它具有实力雄厚、赔偿及时、补偿充分、保险面广等特点。正因为如此,用保险形式补偿各种风险损失是当今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保险基金正成为国家后备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起主导作用。在抗御地震灾害的斗争中,保险补偿是最为可取的对策。根据我国的地震地质结构和地震活动分布情况,全国有三分之二的地区处在地震危险之中。在这种背景下,充分认识地震保险的多重作用,解决地震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使地震保险充分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分类标签: 地震 保险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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