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再保险市场模式

我国再保险市场模式

首先,对于国际再保险业务,应确立国家再保险公司的绝对垄断地位。为了防止保费外汇的流失,避免国内保险公司因受外国再保险公司破产的经济冲击,国内保险公司不得与外国保险公司建立直接的再保险关系。

其次,对于国家有关保险法规规定的强制国内保险机构分出其超过总承保限额,或超过单位承保限额的部分,也应由国家再保险公司独家经营。

最后,对于国内再保险,则允许适度的竞争,在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分保比例以外的其他部分,的分保业务,各保险公司之间可以自由往来。允许保险机构建立横向再保险关系,可以活跃国内再保险市场,为再保险市场提供更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它可以充分吸纳国内保险市场承受风险的能力,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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