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再保险

固定再保险

合同这是保险分出公司与再保险分入公司确立固定的再保险关系,并通过合同的方式规定一定时期内再保险项目,双方所必须遵守的条件以及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再保险合同与保险合同一样,也是一种法律协议,一经签订,双方都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再保险具体方式与限额、承保范围和手续费、账单发送、赔款给付、责任期限以及使用币种等事项,严格执行。

固定再保险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再保险协议,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有效,如一方想终止合同,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对方,否则合同继续有效。规定期限多为每年年底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于年底终止合同。合同解除后,原分保业务未满期的责任仍继续有效,直至自然满期为止。由于固定再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原保险人在合同期间的经营活动有了较大的灵活性,可扩大承保规模而无需逐笔洽商,同时有了固定再保险合同,确保了原保险人危险责任的及时转嫁,从而获得了稳定的经营条件。再保险分入公司通过固定再保险合同,也能获得数量较多、危险较为分散的整批保险业务。固定合同再保险是国际再保险市场上运用最广泛的再保险形式。

合同再保险可分为自动再保险合同、半自由再保险合同和自由再保险合同。自动再保险合同指在合同有效期间,分出公司将其所承接的保险业务全都要自动地按规定比例分给再保险分入公司,双方均不得有所选择。每月末分出公司要结算当月应交的再保险费和应分摊的赔款以及应付的赔款准备金。这种合同多为一年,但常自动延续更长时间。

半自由再保险合同,通常指在合同有效期间,分出公司有权就个别保单决定是否分保,而再保险分入公司则要接受分出公司的业务。少数半自由再保险合同,则是分出公司有将每一保险单分出的义务,而再保险公司则有选择拒绝接受的权利,但必须于一定时期内通知分出公司。

自由再保险合同,指双方虽有再保险合同,但均无自动性分入、分出的约束性,而是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决定,但分出公司必须将每一项提供分出的业务,个别通知分入公司,再保险分入公司接到通知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如不愿承担分保责任,应立即回复分出公司。

分类标签: 保险 合同 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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