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运费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运费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对运费具有保险利益,按照国际惯例,其保险利益与运费的付款方式有密切关系。

(1)预付运费。预付的运费按照惯例,无论货物是否到达目的地,承运人都不予退还,因此,托运人才有损失运费的风险。

(2)保付运费。保付的性质与预付相同,不管货物安全与否,只要不是承运人责任,托运人都有支付义务,只是事后支付罢了。上述两种运费支付方法,只有托运人有损失风险,即保险利益,托运人在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时,通常已将运费包含其中,无须单独投保。

(3)到付运费。按照惯例,采用到付方式时,如货物受到损失或没有安全到达目的港,托运人可以拒付运费,因此,其损失风险在于承运人,承运人可以将这种损失作为保险利益,投保运费保险。

(4)预期运费。在订立船舶定期保险或航次保险合同时,承运人可能并未与任何人签订运输合同,但是,收取运费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承运人对于这类预期的运费收入,经与保险人协商后,也可以投保,但其金额不能超过船舶保险价值的一定比例。

分类标签: 运费 保险 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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