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固定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①强制性

固定再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签约双方均应遵守。对原保险人来说,凡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不论质量好坏,应按约定比例向再保险人分保,不得选择;再保险人对其承保范围内的业务亦没有选择的余地,均需接受,不得拒绝。

②险种单一

固定再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一般仅限于某一险种(个别合同例外),比如水险分保合同、火险分保合同、航空险分保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分保合同等。但通常以某一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也就是说,原保险人要对某类险别业务进行分保,就必须将该险别的全部业务纳入分保合同,不能有所选择,这是为了防止原保险人的逆向选择。

③长期性

固定再保险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再保险协议,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有效,如一方想终止合同,必须提前3个月向对方发出注销合同的通知。由于固定再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原保险人在合同期间的经营活动有了较大的灵活性,可扩大承保范围而无须逐笔洽商,同时有了固定再保险合同,确保了原保险人风险责任的及时转嫁,从而获得了稳定的经营条件。再保险接受人通过固定再保险合同,也能获得数量较多、风险较为分散的整批保险业务。

分类标签: 合同 分保 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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