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比例合同分保的帐务处理 在帐务处理上,由于非比例分保没有保费准备金、未了责任转移等问题,故比较简单。但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保费方面。非比例分保的保费是按合同规定的费率计算的。但分出人应在业务年度结束前,将预付保费分四期付给分保接受人,待结束后再进行调整。因此,非比例分保一般有两次保费帐单。一次是预付保费帐单,另一次是调整保费帐单。 对于预付保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业务年度结束后,按规定费率计算所得实际保费,不论是高于或低于预付保费,都得进行调整。如高于预付保费分出人应加付保费;如低于保费,分保接受人应退还保费。调整保费中如规定有最低保费,实际保费高于最低保费时补其差额,少于最低保费时不退,即多补少不退,这也可称作最低保证保费。 关于保费帐单。举例如下: 火险超赔分保:赔款超过5000000元以后的5000000元,费率为0.125%,最低预付保费250000元,经纪人佣金10%. 1.保费帐单: 预付保费250000 经纪人佣金10%25000 接受人实际保费275000 2.调整保费帐单: (1)如全年保费250000元。按费率0.125%计算,实际保费312500减预付保费250000,分出人应加付保费62500,减经纪人佣金10%,分保接受人实得保费56250. (2)如全年保费150000000元。则, 实际保费187500 减预付保费250000 分出人应得退费62500 经纪人佣金10%6250 分保接受人实退保费56.250 如采用最低预付方法,分保接受人不再退还保费56.250元。 (二)关于赔款方面。当有赔款时,分出人可发出赔款通知书,由分保接受人现金支付。在处理赔款时,应考虑通货膨胀、汇率变动等问题。在非比例合同分保中一般都订有通货膨胀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免赔额和责任额都应按支付赔款时的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如有一定幅度的规定,则在这幅度内的,免赔额和责任额不再作调整。 在国际分保中,由于各国使用的货币不同,且受通货膨胀及其他因素影响,汇率时有变动,因此在处理赔款时,应根据不同的汇率,按各种不同的货币比例分摊。 为了避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有的合同对不同货币的折算,加有汇率规定,如发生赔款,按此汇率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