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提供方的性质

医疗服务提供方的性质

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性质同医疗保险机构一样受到医疗卫生服务业性质的影响。医疗卫生行业的经济性质目前尚无统一定论,但是大多数的观点认为,它具有双重性,即既有公益性和福利性,又有商品性。认识这一性质,对于制定合理的医疗保险政策是不可缺少的。

医疗服务的双重性,决定了提供这些服务的机构的双重性。一般而言,医疗服务提供者一方面是一种非商业性甚至是福利性的机构。例如,不向国家纳税,不能营利,低服务价格,国家对有些病人免费提供服务,国家对医院投资,医务人员拿国家工资等等。另一方面,这些医疗服务提供者又具有经营性。例如,他们必须按市场的要求去购买自己的必需品,在提供服务后必须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他们要独立核算,收支平衡;在有些管理制度下,他们甚至要自负盈亏,可以发展也可能倒闭。正是这些因素,使医疗服务提供者实际上总是在不违背其公益性的前提下追求尽可能多地提供服务(即销售产品),尽可能多地收入和节余(即利润),以利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其实质是一种经营行为。

总之,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保险系统中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性质上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保险机构的非营利性的经营组织。在开展医疗保险时,要针对这一性质特征采取相应的政策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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