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表见代理各方之法律关系

保险表见代理各方之法律关系

保险表见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投保人,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即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保险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之外部关系,分清内外关系之法律责任承担,可以使保险人、代理人和相对人分清各自权利义务,从而谨慎行事。

1.保险人与投保人之法律关系

如上所述,《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因为表见代理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和投保人是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由保险人和投保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主张自己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关于代理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表见代理之特殊的法律规定,则免除其直接向投保人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其代理的保险合同已经给投保人造成了损失。

2.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性,维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但这并不表示法律对于保险代理人的过错不予追究,虽然《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对表见代理人的责任追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世界各国及我国民商事法律关于表见代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找到保险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3.保险人和表见代理人的关系

虽然法律实践已经明确,基于保险表见代理而产生的保险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但这并不表明表见代理人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法学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保险人可以在赔偿投保人的损失后,向表见代理人追究其故意行为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比如:保险代理合同到期,但是保险人基于工作上的懈怠而没有及时收回代理证书,而投保人基于代理证书相信表见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投保,交纳了保险费,后来发生保险纠纷,则保险人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再追究保险代理人的故意责任。

分类标签: 保险人 代理人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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