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责任的特点

保险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的广泛性。因违反保险法律规范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既有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有保险代理、经纪、公估关系的主体。还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具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者;未取得相应资格及经营许可。非法从事保险中介活动者等。

2.责任种类的多样性。保险法律责任既有民事责任。又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以恢复被损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均应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3.各种保险法律责任既可单独承担。也可同时承担。例如。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向保险人返还不当得利。赔偿保险人经济损失。

4.追究保险法律责任的主体。既有司法机关。又有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还有其他相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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