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不足原因及措施

(一)原因分析

中国保监会前主席吴定富认为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水平下降,除了受股票市场不断走低的影响外,关键原因在于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主要依赖股东增资或发行次级债维持偿付能力。同时,部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比较突出。”因此,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偿付能力不足主要取决于保险投资的成功与否和业务经营方针及交易成本高低。为了较好地维持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尤其是新进入保险业的中小公司,不能因为急于保费上规模、扩大市场份额等而粗放式发展,而应该稳定持续地发展。

(二)措施

从现实情况看,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正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的力度,并针对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出了具体的措施。例如,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指导接管。

保险公司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可以增加资本和实际资产,限制包括董事、高管们的薪酬和股东分红,减少其他的业务成本开支,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防止风险的扩大和带来更严重的后果。总之,为了促进保险公司更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其偿付能力,一方面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还要引导保险业自身优化险种、分散风险、稳健持续经营。

2012年5月媒体报道,项俊波承接保监会前任主席吴定富的监管思路,建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要建立“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根据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指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指充足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指充足II类公司。所谓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采用“三支柱”的整体框架,即建立在资本充足要求、风险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三个支柱之上的监管体系。

分类标签: 偿付 能力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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