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宗

一个机关、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有机整体。是档案的基本分类和管理单位,也是国家档案全宗组成的基本单位。全宗既是一定数量档案的实体概念,也是整理档案原则的重要体现和方法,在档案学中有时称为全宗原则和全宗理论。苏联对全宗的新解释为“彼此具有历史联系和逻辑联系的交由国家保管的文件综合体”。这一综合体包括机关(企业、团体、个人)档案全宗、联合全宗、档案汇集、科技文件综合体等。有的国家不用全宗概念,如美国的文件组合、英国的档案组合等,其含义与全宗大同小异。

全宗,法文fonds,最先是法国作为对档案馆内档案分类的原则而应用的,在1841年4月24日颁布的《各省和各地区档案整理和分类基本条例》 中首次提出,后为许多国家采用,逐渐成为国际范围内档案学通用的术语。fonds 一词,原为“基金”、“贮量”、“库藏”等意,用于档案学有时附加限定词,如俄文архивный фонд(档案全宗)。中国曾有“档案群”和音译“芬特”等用法,1955年后全国统一改为“全宗”。在汉语中 ,“宗”本为祖庙、族系以及类别、批量的意思,因而惯称相关事件的一组文书,以至泛称档案,均谓卷宗。“全宗”的字面意义,就是全部卷宗。

全宗的成分

一个全宗的档案是历史地形成的,它是由特定的来源单位在履行职能任务过程中积累下来的原始记录组成的不可分割的有机体系,其成分包括该机关各种门类的档案,各种记录方式、各种载体和文种形式的内部文件、收文和发文。全宗是档案馆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目和日常管理,以及国家对档案进行统计监督的基本单位 。在档案的整理 、流转和保管过程中,同一全宗的档案不得分散,不同全宗的档案不得混杂,这被称作档案管理中全宗不可分散性原则。

全宗的形式

主要分为常规全宗和特殊形式的全宗两种类型:常规全宗即一般情况下的独立全宗,有的国家也称其为标准全宗;在难以区分或不必要区分独立全宗的情况下,则采取联合全宗、汇集全宗和档案汇集等办法,作为全宗的特殊形式。

全宗构成条件和立档单位

在通常情况下,一个独立从事活动的单位,如一个机关、一个工厂、一个学校所形成的档案应该组成一个全宗;机关内部的组织机构如业务处、科、室所形成的档案则作为相应全宗的组成部分。形成全宗的机关单位称为“全宗构成者”,在中国又称为“立档单位”。确定档案全宗划分的界限,即研究拥有档案的机构能否成为一个立档单位,通常被称为全宗构成者的条件,或立档单位的条件。立档单位的主要标志是它们在工作上、组织上和财务上是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般具备下 列条件的机构 就是立档单位,它所形成的档案即构成全宗:

(1)可以独立行使职权,并能主要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外行文;

(2)是一个会计单位或经济核算单位,自己可以编造预算或财务计划;

(3)设有管理人事的机构或人员,并有一定的人事任免权。上述三个方面往往互相依存,也有时并不完全具备,其中以第一条作为最基本的标志和主要条件。立档单位确定之后,对整理完毕的每个档案全宗,均标明立档单位的名称,如“××省教育厅全宗”,并编予一个全宗号。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