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配额制度

一国政府规定该国某种商品在一定时期内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的最高额度,以进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和限制的一种行政手段。常与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合并采用,是属于非关税壁垒的一种措施。非关税壁垒在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时期,曾被西方国家广泛采用。60年代后期以来,采取各种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发达国家不仅利用非关税措施限制商品进口,而且还用其作为在贸易谈判中进行讨价还价、争夺国外市场和实行贸易歧视的手段。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限制非必需品以及与本国产品相竞争的外国产品的进口,保护民族经济,也广泛采用非关税措施。

进口配额

主要有:

(1)绝对配额。即在一定时期内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额度,超过时即不准输入。这种配额又分为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两种。前者规定一个总和限额,不按国别地区,而根据进口商申请的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进口实绩进行分配,直到总配额发放完为止。后者按国别、地区分配固定的配额,由进口国单方面规定,或由进出口国家(地区)双方商议确定。超过配额数就不准进口。为了区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有些国家除规定进口配额外,往往还规定额外的特殊配额,如进口某种半成品加工后再出口的特殊配额,参加进口国举办的博览会并在会上签订合同的特殊配额等。

(2)关税配额 (tariff quotas)。即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在一定时期内对规定的关税配额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商品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关税配额按商品的进口来源,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关税配额,按征税的目的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对优惠性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减免关税,超过配额即征收原来的关税。对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原来的进口税,超过配额则征收极高的附加税或罚款。

进口配额最初是作为防御手段而采用的,后来发展为进攻性的保护措施。在举行贸易谈判时,配额被广泛地用作迫使对方让步的武器,利用提供贷款,扩大或缩小配额,向对方施加压力。在某些西方国家中,进口配额往往成为实行贸易歧视政策的手段。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实行进口配额,其目的是限制非必需品的输入,节约外汇支出,保护本国工业、发展民族经济,达到经济上的独立自主。

出口配额

亦称自动限制出口。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出口国单方面决定出口限额,例如由政府规定配额,或者根据政府的政策由本国厂商“自动”限制出口;另一种则由进口国和出口国通过谈判签订“自动限制协定”,规定出口国“自动”出口限额。“自动”限额协定的条款和内容不尽相同,一般包括:

(1)配额水平。

(2)“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分类和细目。

(3)留用额和预用额的规定。

(4)保护条款的规定。上述两种出口配额,大多都是出口国在外来的压力下被迫“自动”限制出口的。

分类标签: 经济学 配额 关税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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