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

一国由设置在边境、沿海口岸或境内的水陆空国际交往通道的海关机构,按照国家制订的关税税法及有关规定,对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沿革

关税是随着商品流通扩大和国际贸易发展而产生的。在中国,公元前11世纪以后的西周就有关市之赋的记载。“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说明当时关赋的目的和性质。《管子·问篇》曾提到“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即不主张重复课征流转税。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国境的概念比较明显了。唐宋以后,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逐渐增多,陆地边境关卡和沿海港口市舶机构的征税具有了国境关税的特征。清朝康熙二十四年(1685)设立了江、浙、闽、粤四处海关。1840年鸦片战争后的100多年间中国丧失了关税自主权,关税不能保护民族经济,而是帝国主义操纵中国经济命脉的手段。在不平等条约和关税不自主的情况下增开了通商口岸,设立海关征收关税。但当时国内各地关卡林立,常关税、厘关税、子口税、转口税等国内关税与国境关税同时并存。中华民国时期,1931年裁撤厘金,以后逐步撤销了内地关税,只在国境征收进出口关税,形成近代统一的一次课征的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于1951年5月开始实施独立自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欧洲大约在公元前5世纪时,作为地中海、爱琴海沿岸强国和贸易中心的雅典,曾以使用港口的报酬为名,对输出入的货物征收1~5%的税费。罗马王政时代后期对通过海港、桥梁的商品征税2.5%,至帝政时代,对来自阿拉伯和印度的货物征税高达25%。这些税是在通过一定地域时征收的,带有国境关税的性质,而且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货物有不同的税率。至中世纪,封建诸侯在其领地内的海港、桥梁等处对过往货物以修缮费为名征收一定比例的实物,作为保护交通的报酬或使用税,其后则征收货币。17世纪上半叶,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极力反对封建制度对商品生产的束缚,要求冲破封建特权所分割的国内市场,废除封建割据下关卡林立的内地关税,实行统一的国境关税。英国资产阶级1640年取得政权后,最早开始实行了这种国境关税。法国于1660年开始废除内地关税,至1791年初完全实行了国境关税。以后,比利时、荷兰及欧洲其他国家普遍实行国境关税。

作用

关税的作用是随着一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变化的。它具有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征收关税主要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资本主义发展以后,工商业迅速壮大,国民收入大为提高,所得税成为其主要税收来源。另一方面,由于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不利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外扩张,而使关税的财政作用逐渐降低。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落后,国内税源有限,关税收入的财政意义仍然比较重要。进入20世纪以后,关税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各国都十分重视发挥其对本国工农业生产的保护和促进经济的积极作用。在保护作用上通过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提高进口货物的成本,削弱其与本国同类产品的竞争能力,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发展。在调节作用方面主要是利用税率的高低和关税的减免,影响进出口数量,对国内经济产生影响。其调节手段有:

(1)调节生产。国家利用税率的高低影响企业的利润,从而有意识地引导各类商品的生产。可以利用“有效保护”措施,发展加工业和“替代”工业。

(2)调节市场供求。通过税率调节进出口商品需求和调节进出口商品的数量,保护市场供求平衡。

(3)调节物价。利用关税高低影响物价,抑制购买,控制消费。

(4)调节财政和国际收支。可通过征收临时附加税,减少进出口数量,改变贸易逆差过大的不利情况,改善本国的贸易条件和国际收支。关税除了有上述两方面积极作用外,在某些情况下也有消极作用。征收关税会导致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上升,既影响生产又影响消费。征收关税还会减少进出口商品的流量,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因此一向为自由贸易论者所反对。而且,过度的关税保护会使有关产业长期落后于国际水平,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能力。

种类

一般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三种。

(1)进口税。一般由进口国海关在外国商品进入国境或关境,以及从保税仓库中提出并运进国内市场时征收,是世界各国最主要的一种关税。主要目的除了积累财政资金外,还可以提高进口商品成本,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中国根据“必须保护国内生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的原则,规定了进口税征税办法。

(2)出口税。出口国海关对输往国外的商品征收的一种关税。由于征收这种税增加出口商品成本,削弱本国出口商品竞争能力,世界只有少数国家征收;仍在征收的国家,其商品也只限于本国在世界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的商品或国内供不应求的原材料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出于财政目的考虑,也有征收出口税的,但有逐渐减少的趋势。中国只对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如鳗鱼苗、板栗、蚕丝、山羊皮等部分农副土特产品,以及锑、铜、铝等金属矿产资源。

(3)过境税。亦称“通过税”,是一国海关对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运往第三国的外国货物征收的一种关税。它最先产生于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从19世纪后半期起,许多国家相继废止。1921年国际联盟在西班牙巴塞罗那召开关于“自由过境”问题的国际会议,决定对过境商品不再征收任何赋税。

关税(主要是进口税)又可分为正税和进口附加税。正税即进口税。进口附加税,又称特别关税,是对进口商品根据某种目的及临时公布的税率,再加征的进口税。征收该税通常是一种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维持国际收入平衡,防止外国商品倾销的临时措施。如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以及中国于1985年7月开征的进口调节税,都属此类。此外,关税依据征税目的不同,还可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依据关税制定的方法不同,分为固定关税和协定关税;根据关税优惠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分为互惠关税和特惠关税,等等。

征收方法

关税的征收方法主要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在此基础上又派生出混合税、选择税等。

(1)从价税,即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税负随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不会影响关税的保护作用和财政作用。

(2)从量税。按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面积等计量单位征收关税的方法。采取这种方法,征税不受商品价格变化影响,在商品价格下跌的情况下,有利于加强关税的保护作用;在商品价格上涨的情况下,税负不能随价格而增大,有可能削弱关税的财政作用和保护作用。

(3)混合税。对同一进口商品按从价税和从量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

(4)选择税。即对于一种进口商品同时定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选择其中较高的税率进行征收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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