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职工的超额劳动和特殊贡献所给予的一种劳动报酬。

中国的奖金是伴随着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而存在的,是简单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辅助形式。在计时工资制度下,同一工资等级的职工由于技术水平、身体素质和劳动积极性等各种因素的差别,他们的劳动贡献也存在着差别。由于每个职工的基本工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按职工的基本工资支付报酬,不能适时地反映职工之间实际上经常出现的劳动贡献的差别。对于提供超额劳动的职工发给奖金,符合按劳分配原则,有利于更好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在计件工资制度下,超过劳动定额的工人能够得到超额工资。

中国企业中实行的奖金制度,是50年代初开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曾在1958年和1966年下半年两次被取消。现行的奖金制度,则是1978年以后恢复和建立的。奖金有以下种类:

(1)经常性奖。也称经常性生产奖。在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农林、水产、商业服务等部门的所属企业中普遍实行。生产工人的奖励条件,根据增加生产、提高质量、降低消耗等方面来确定。管理干部的奖励条件,包括完成本职工作要求和本单位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奖励期限有月奖、季奖。生产工人以超额完成劳动定额或其他指标的多少为主计发奖金,其他人员按照奖励条件进行评议。

(2)产品质量奖。对一贯保持优质高产和在提高产品质量上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每年评发一次奖金。

(3)发明奖。经国家有关部门评定,对科学技术有重大创造发明者给予荣誉奖和物质奖。

(4)技术改进奖。对在技术改进方面作出贡献者,经采用后,给予荣誉奖和物质奖。

(5)科学技术进步奖。对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荣誉奖和物质奖。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6)优质产品奖。对生产优质产品的工业企业,每年评选并颁发优质产品奖。

(7)节约奖。对大量使用煤炭、焦炭、电力、汽油、柴油、重油、原油、木材和使用稀有、贵重或当前国内不能大量生产的有色金属、优质钢材而达到节约要求的职工所给予的物质奖励。

为了发挥奖金制度的作用,要做到:

(1)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2)企业奖金额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密切联系,并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奖金税。

(3)坚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社会主义原则,坚持职工得奖金多少同个人的劳动贡献密切联系,反对平均主义。

(4)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和健全劳动定额制度,使奖金能比较准确地反映每个劳动者所提供的超额劳动量。

(5)对发放奖金进行经常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滥发奖金的行为。

分类标签: 经济学 奖金 劳动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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