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价格指数

综合反映两个时期商品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指标。引起商品购销金额的变动有两个因素,一是商品价格水平的变动,一是商品购销数量的变动。在比较两个时期购销金额的变动时,只要固定其中一个因素,就能测定另一因素的变动程度。这个固定不变的因素在统计学上称为编制价格指数的同度量因素。编制价格指数的基本公式就是根据这个原则设计的。

编制综合价格指数要注意指标的选择:

(1)时期的选择。作为对比基础的时期称为基期,与之进行对比的时期称为报告期或计算期。报告期为 1个月的指数称月指数,为1个季度的称季指数,为1年的称年指数。

(2)样本(代表规格品)的选择。编制物价指数不可能搜集全部商品和劳务的价格资料,只能抽选一些销量大、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价格变动趋势及幅度有代表性的商品作为样本来综合反映全部商品价格变动的趋势和程度。

(3)权数选择。权数即通常所讲的比重,有绝对数和相对数两种形式。前者有商品销售额或数量;后者有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比重。

综合价格指数既可选择基期权数,也可选择报告期权数。这就产生了两个公式──拉斯佩雷斯(拉氏)公式和帕舍(帕氏)公式:

拉氏公式:公式 符号

帕氏公式:公式 符号式中噖 为价格指数;P1 P0为报告期和基期单位商品价格;Q 1Q 0为报告期和基期商品销售物量。从理论上讲,这两个公式都可以采用,中国采用帕氏公式。在不能直接采用综合公式时,则采用综合公式的变形,如加权算术平均数或加权调和平均数公式计算。

综合价格指数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采用指数体系法进行推算,其公式为:

综合价格指数=商品流转额指数/商品流转量指数即

公式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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