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基价格指数与环比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根据基期的不同,分为定基价格指数与环比价格指数。

定基价格指数

在一个价格指数数列中,每个指数都以同一时期为基期计算的价格指数。中国通常以某一年为基期来计算。其特点是无论计算期如何变动,其基期固定不变。编制定基价格指数的目的在于观察物价变动长期趋势及其规律。

公式 符号

式中P0Pn为基期和某个计算期的商品价格;Qn为某个计算期的商品成交数量。

环比价格指数

在一个价格指数数列中,每个指数都以计算期的前期为基期而计算的价格指数。其特点是基期随计算期的变动而有规律的变动。编制环比价格指数的目的在于观察物价的逐期变动趋势和程度。以前期为基期(月指数为上月、季指数为上季、年指数为上年)的价格指数称环比价格指数;以上年同期为基期(月指数为上年同月,季指数为上年同季)的价格指数称年距环比价格指数。

关系

定基价格指数和环比价格指数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不需加权或按同一不变权数加权,各个时期环比指数连乘之积必然等于定基指数。在不需要加权时,其数学关系是:

公式 符号

需要加权而权数相同时,只是分子分母同乘一个固定的权数,上述等式关系依然存在。同理,环比指数也可通过定基指数相除求得。

在环比的每个指数采用变动数加权的情况下(除特殊条件外),一般不存在上述数学关系。

中国直接编制各种定基价格指数有较大困难,因此一般根据环比价格指数来推算定基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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