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

中国唐代后期实行的税制。

唐代前期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对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起过一定的作用。但均由制自始即未彻底实行,在土地买卖逐渐增多、贫富两极日益分化,特别是官僚贵族侵占大量土地、户口的情况下,均田制削弱,租庸调法也随之难以实行。安史之乱对中原地区经济破坏极大,以后各地藩镇割据,苛捐繁役日甚,农民逃亡现象十分严重,国家财政收入更无法保证。

德宗建中元年(780)杨炎任宰相时,对混乱税制加以改革,其规划大体如下:

(1)将原有户税、地税加以整顿,定为两税法。停止一切苛杂的征派,如有于两税外另征捐税者,以枉法论罪。

(2)按原来各项开支总额(亦即各种征课总额)作为基数以定两税征收总额,即所谓“量出以制入”。由中央派遣黜陟使会同各道观察使及刺史,核实各道地亩、户口及经费额以决定各该道应征的两税额,加强中央对各道财政的监督,保证中央收入。

(3)整顿两税税制:户税要求稳定户籍,不论原来主户、客户或浮居不定者,一律以现居地点定籍。然后各州县基层将定籍居户的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加以估算,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以派定各户的纳税额,使负担较为公平合理;现任官按官品分属于各级纳税,对贵族特权有所削弱;商人按其货财总值三十分之一纳税,使工商业者纳入课税范围之内。地税以建中元年前一年(大历十四年)实耕亩额为依据,亩分二等定税,新垦田课税从轻,以鼓励开垦;所征税率参考建中年间的规定(如建中五年定京兆府上田每亩税一斗一升,下田每亩税七升,新垦田每亩税二升)进行调整。两税于夏秋两季分征,同时户税纳钱亦可改折布帛。

(4)各道所征两税,按“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分配。上供交中央,送使交各道观察使或租税使,留州则留归各道州县开支。此即后来赋税史上“起运”、“存留”制度的先河。

两税法的实施,改变了当时税制的混乱状态,减少了农民的逃散,加强了中央财政集权,对唐代后期的统治起了稳定作用。更重要的是两税法为封建税制由按丁征课过渡到按财产征课奠定了基础,这是中国封建税制的一大进步。

两税法以户资评审为户税征课依据,容易发生弊端;亩税按大历十四年亩额及原来田亩的分等为基础,对旧的轻重失平未加改正,特别是对役制未作有效的改革,未能减除人民重役的痛苦。虽然有这些缺点,两税法的历史意义仍应加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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