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税制

日本国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以直接税为主体。

税制沿革

日本现代税制是从19世纪下半叶明治维新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明治维新以前,日本税收以土地税为主。明治初期,政府为筹措镇压内乱战费,于1887年引进所得税制度;明治后期因中日甲午战争,日本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开征营业税和法人所得税,土地税收入的比重逐步降低。至1940年,所得税收入超过税收总额的50%,取代土地税成为主体税种。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实行战时财政,除了开征临时特别税筹措侵略军费外,1940年还大规模改革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制度,精简税制,直接税比重进一步增大。战后,美国财政专家协助日本整顿经济,提出在日本建立美国式税制的主张。1953年和1956年日本两次进行重大税制改革,完善了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税种结构

日本税制按管理权限,可以划分为国税、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三类。在国税中,根据1990年预算:直接税占70.9%,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人税、继承税;间接税占29%,包括消费税、酒税、烟草税、轻油税、关税、印花税、有价证券交易税、机动车吨税、赠与税、旅行税等。道(府、县)税税种以1988年为例主要有:道府县民税、事业税、不动产所得税、道府县香烟消费税、娱乐设施利用(入场)税、旅游聚餐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目的税。市(町、村)税税种主要有:市町村民税、固定资产税、市町村香烟消费税、电力煤气税、城市计划税、轻汽车税、特别土地保有税、入浴税、事业所税、目的税等。

个人所得税

包括自行申报与以预提征收(从源扣缴)两部分。规定已征预提税后的所得仍需列入自行申报内容时(用于确定适用税率),已征预提税可用于抵免应交所得税。

纳税人为居民、非永久性居民、非居民。居民为在日本有住所的人。在日本有住处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具有职业的个人,也属居民。居民应就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申报纳税。非永久性居民是在日本拥有住所时间少于5年并不具永久居住日本倾向的居民。他们应就其日本源泉所得缴纳所得税,其国外源泉所得只有在日本付给或汇入日本时才缴所得税。暂时停留在日本的外国人,只就其日本源泉的就业所得,按其一年实际在日本的天数所占比例来计征所得税。不属于居民的个人为非居民,应纳税的非居民分为四类:

(1)在日本有固定经营场所(如分支机构、厂矿等)的非居民,应就其日本源泉所得自行申报,按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股息可选择单独征税,即以35%税率征预提税,此为最后税率。

(2)在日本超过一年,以个人劳务形式从事或指挥监督建筑、安装、组装活动有关等业务的非居民,他们仅就与此业务有关的日本源泉所得,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与此类活动无关的所得缴纳20%预提税(最后税)。

(3)在日本有依赖关系之代理人的非居民,仅就在日本与此有关源泉所得自行申报纳税,与此无关所得缴纳20%预提税(最后税)。

(4)其他(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就其专业劳务所得、在日固定资产所得。在日资产发生的利得或偶然所得自行申报纳税。退休所得可选择自行申报办法纳税。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分为10类,即:就业所得、经营(包括专业)所得、股息所得、利息所得、退休所得、不动产所得、木材所得、资本所得、偶然所得和杂项所得(包括特许权使用费)。计算应税所得时将纳税人所得分别归类,依法定项目作免税项目的剔除及允许扣除项目的扣除(如经营费用,退休所得中按工作年限确定的标准扣除等)后,求得净所得,然后将林木所得与退休所得(系分开征收)、不动产所得(采用特殊税率)除外,按分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宽免项目包括:意外事故、医疗费用、人寿与养老等保险金、慈善捐赠、残疾人、老龄、鳏寡、勤工俭学、配偶、抚养人、个人基本生活等。个人所得税一般按年计征,自行申报。有的项目如利息、红利、工资等从源预提征缴。

法人税

纳税人为按商法组建的合股公司与按私营公司法组成的私营公司。并区分为国内公司与外国公司。

(1)国内公司,指总部或主要办公处在日本的公司,包括:普通公司、公用事业公司等,应就其世界范围所得纳税。

(2)外国公司,指国内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应就日本境内源泉所得纳税,包括在日本境内取得的劳务报酬、出租不动产、采矿权、船舶和飞机的收入、利息收入、分红;权利与设备使用费;广告收入及来自日本有经营场所的企业支付的人寿保险与年金;以及向在日本有经营场所的自治合作社投资取得的所得等。

法人税采用比例税率每年公布一次,依公司性质、规模和所得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别,1990年财政年度,最低为10%,最高为37.5%。

消费税

属增值税型的间接税,除对一些供货、提供劳务与进口项目采用零税率外,对一切货物、劳务的提供及进口商品课税。标准税率为3%。纳税人为从事供货、提供劳务、从事进口的企业(包括公司与个体企业)。消费税税基一般为转让价格减去购入时已缴的增值税。海关进口货物以报关价格加关税为计税基础,对中小企业简化计征方法。免税包括:销售额小于规定数额的小企业、提供停车场及类似设施、出口交易、一个月以上的土地出租等项目。

居民税

道(府县)与市(町、村)两级征收的地方税。以个人和公司为纳税人,但纳税办法不同。对个人的征收办法包括按人头计算的定额税和按个人所得计征的分级比例税。定额征收办法在不同人口规模的城市又不相同。对公司课征居民税的办法包括按公司税额一定百分比征收和按公司资本额与雇员数实行定额征收。

财产税

市(町、村)的主要税种。按每年1月1日登记的土地、建筑物、可折旧经营资产的核定价值或帐面值扣除折旧价值征收,纳税人为财产拥有者。

税收管理体制

日本实行中央、地方分税制。中央税称国税。地方税分道(府、县)及市(町、村)两级。1988年,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国税占63%。地方税中,道(府、县)及市(町、村)税收所占比重分别为44.1%和55.9%。

日本税制的基础是宪法,宪法规定国民均有依法纳税的义务,非经法律规定或修订,不得开征新税或修改现行税。日本宪法及地方自治法分别赋予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征税权力。国税立法,由大藏省制定草案,经内阁讨论报送国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制定税法报送内阁讨论,经国会审批,形成法律,地方政府据以形成条例后实施。

日本国税的征收管理机构是大藏省内的国税厅。国税厅在全国分设11个国税局及一个冲绳国税事务所,在此之下全国设500余个税务署作为基层征税机构。国税厅内设长官官房、直接税部、间接税部、征收部和调查监察部。国税厅负责下达税收法规,指挥与监督国税局和税务署工作,并保持与中央有关部门的联系。国税局受国税厅监督指挥,负责监督指挥税务署工作,并处理跨越税务署辖区的问题。税务署内按征收管理、所得税和资产税、法人税和源泉所得税、间接税等来划分设立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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