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

中国唐代中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唐玄宗开元年(713~756)后,经过安史之乱等剧烈的社会动荡,天下户籍久不更迭,土地买卖兼并之风日盛,贫富两极日益分化,农民失地逃亡严重,均田制名存实亡,租庸调失去存在基础,旧的税制流弊日甚。德宗继位(780)后,采纳宰相杨炎建议,改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得名,有几种观点:

(1)两次分征说,即来自夏、秋两次分征;

(2)两税合并说,即以户税、地税合并,发展而成为一种新的税收;

(3)对土地、资产两者课税。一般以后两说为妥切。

两税法的课税原则为量出为入,课税主体为居民。“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行商由所在州县征收,负担同固定居民均等,课税标准为土地和资产。其田亩之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应纳钱谷总额分摊到各州县,按各户贫富等级缴纳。纳税期限分夏、秋两期缴纳,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课税物品,原则上户税征钱,地税征米粟,实际缴纳时,以钱计税,折钱纳物。收入体制对所征两税按“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分配,成为以后赋税史中“起运”、“留存”制度的雏形。

两税法在中国赋税史上是一次重要的改革,其内容包括:

(1)实行按财产多少征税,改变了唐代以前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

(2)户不分主客贵贱,人不分丁中,业不分农商,一律在所居地纳税,削弱了权贵特权,有利于户籍管理,减少了隐匿,从而扩大了征税面;

(3)以贫富为差,体现了合理负担原则;

(4)将各种捐税合并,分夏、秋两次缴纳,简化了征收手续。但是,两税法在推行中出现有不少问题,主要是:

(1)按资产定户等,地主豪商勾结官府降低户等,转嫁税负;

(2)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准进行分摊,但旧额多已失准,难于保证负担合理;

(3)户等三年一定,不能适时调整;

(4)以货币计税,人民于纳税以外,还要承受以物折钱的损失;

(5)两税之外,又有苛杂负担。从总体上看,两税法的创建,标志着一种新的税制的开始,它奠定了明、清税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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