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教会领地

公元 4~15世纪西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基督教会占有土地,并使用奴隶或农奴劳动。

公元321年,罗马帝国君士坦丁皇帝允许基督教会拥有地产。此后,贵族常以土地捐赠教会,作为赎罪的表示。信徒如无子嗣,遗产亦归教会,教会还要求有子女的信徒也将遗产的一部分捐赠教会,以拯救灵魂。公元4世纪下半叶,异教神庙渐被取缔,其产业也都归入基督教会。因此,基督教会拥有的土地逐年增加。这些土地被称为神的产业,由主教掌管,属于教产,私人不得侵吞。公元330、341年基督教会法规规定,教会产业由团体经营。5世纪起,关于教会财产的产权不能转移的规定日趋严格。公元470年,东罗马帝国法律明文规定,教会财产产权不得变更。在上述私人产业转归教会所有的同时,附着于土地的奴隶也转归教会所有。罗马法律规定,主教有权释放奴隶,但释放后仍依附于主人。

公元6世纪后,教会领地经济迅速发展,以致6世纪末法兰克贵族怨恨教会吸干了王国财富。公元9世纪,查理大帝以后,国王、贵族常在所统辖土地中划出一部分赠与教会或修道院作为领地,以换取政治支持。教会领主与世俗领主一样要宣誓效忠国王及上级贵族,并履行率兵助战、纳贡等义务。不少农民为寻求保护,依附教会或修道院领主,成为农奴。

教会领主的农奴与世俗领主的农奴一样,束缚于所耕土地上,并须交付人头税、什一税、死手税(农奴死后,遗产中由领主任选最好的一件)、恩准结婚费(同一领主的男女农奴结婚,须经领主恩准)等。农奴犯罪由领主审理。农奴的后代世世代代属于领主。在教会领地上与农奴并存的还有自由农民,他们同样要向领主交纳各种租税、服劳役、效忠领主,并受领主法律审判,但一旦脱离耕地后,其人身不再依附于领主。

公元12~13世纪间,西欧约有 1/3的土地被控制在教会手中。一处教会或修道院拥有的土地,少则5000英亩,多的可达10万英亩。教会占有如此大量的土地并按照农奴制的方式经营,成为西欧封建土地制度与经济结构的重要特点之一。

进入15世纪后,西欧的封建领地制度,包括世俗的与教会领地制度,在商品货币经济与新兴的封建王权的排挤打击下渐趋没落。

分类标签: 经济学 教会 领主 农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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