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农奴制经济

15~19世纪中叶俄国封建主奴役依附农民的剥削制度。

产生和发展

9世纪东斯拉夫人以基辅为中心形成罗斯国家(史称基辅罗斯)。这时,东斯拉夫人的原始公社制已经解体,出现了早期的封建关系。罗斯大公、王公、贵族剥削村社农民的主要方式是征收贡物,村社农民尚未农奴化。11~12世纪,罗斯国家解体,分裂为10多个公国,在各公国内部也出现了许多封建领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封建主从征收贡物转到侵占农民的土地。村社自由农民中分化出来的富人也开始大量掠夺土地。教会、修道院则借助大公、王公的支持扩充地产。失去土地的农民便处于对封建主的依附地位,受其奴役。大封建主拥有的世袭领地由封建主的庄园和依附于庄园的农民村社组成。庄园有庭院、主人住宅、管理居室、仆役用房、谷囤、仓库等,城堡是世袭领地的行政中心。这一时期的法典规定,封建主对领地上的农民有支配权,农民死后无嗣,其财产归主人所有等。这一时期仍然存在着大量的自由村社农民。这时的依附农民,也还不能说是农奴,封建主还没有对农民进行人身奴役。

13~15世纪,俄罗斯各公国处于蒙古人入侵后所建的金帐汗国的控制下,封建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除王公、大贵族继续扩充他们的领地外,教会、修道院通过典押、购买、接受捐献等途径占有大量土地。从15世纪起,封地制获得普遍的发展。各公国的大公、王公把一部分土地连同农民作为食邑分封给宫廷臣仆和军事服役人员,到一定期限收回。这种暂时的土地占有者称为封地贵族或服役贵族。他们为了在服役期内从封地上榨取最大收入,竭力加强劳役制,并强制依附农民固着在封地上。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农民沦为农奴。封建主迫使农民固着在领地上的最普遍方式是贷款,农民为了还债必须服劳役。15世纪以前,依附农民在清偿债务和履行其他义务后,仍然可以向别处迁移,另投领主。有的依附农民不堪沉重剥削,往往逃亡。15世纪中叶起,有些公国开始颁布法令,限制农民转投别的封建主。1497年,莫斯科大公伊凡三世的法典规定只有在晚秋的“尤里耶夫节”(11月26日)前后各一星期,农民才可以离开主人。农奴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确立。

15世纪末,日益强大的莫斯科大公击败金帐汗国,使俄罗斯摆脱外族统治,成为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16世纪后,封建土地所有制进一步扩大,农民的耕地急剧减少。为了适应欧洲市场需要,增加谷物生产,封建主普遍采用劳役制,加强对农奴的剥削。1550年,沙皇又颁布法令,规定农奴每年只准在“尤里耶夫节”离开主人。到17世纪,封地制也逐渐演变为世袭领地,服役人员有权将封地出售或转让他人。这样,封地和世袭领地已无区别。1649年,沙皇法典规定,所有逃亡农民,不论逃亡的时间多长,捕到后,连同家属和全部财产一律归回原主。

农奴在主人的农庄里收割

18世纪,买卖农奴非常普遍。农奴的负担更为沉重,劳役租通常每周三天,但往往增加到四五天甚至六七天。

特点和影响

与西欧的封建制经济相比,俄国农奴制有其特点:

(1)与原始社会末期遗留的村社组织长期并存,农民的份地由村社占有,按每户人数分配给各户使用。农民向国家和地主交纳租税和负担各种义务,也统由村社向各户摊派。村社是俄国封建主用来统治和奴役农民的工具。

(2)持续的时间特别长。剥削和压迫也最为残暴。

(3)越出了乡村和农业的范围,进入城镇和工业之中。17~18世纪的手工工场,大部分都是农奴劳动。甚至在19世纪30~40年代,俄国进入产业革命后,近代工厂仍然使用部分强制的农奴劳动。

农奴制经济是俄国沙皇专制制度的基础。在商品化农业和工场手工业开始发展的阶段,农奴制曾提供了低廉的劳动资源,对俄国商品经济和工场手工业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农奴制毕竟是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18~19世纪,俄国无论在经济上或政治上都大大落后于西方先进的国家,这是一个重要原因。到19世纪中叶,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沙皇政府迫于形势,不得不于1861年废除农奴制(见俄国1861年的农奴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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