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根据自愿入股的原则建立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简称信用社。其股金、积累等财产归信用社社员集体所有,信用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沿革

土地改革后,中国农民自愿入股建立起信用组、信用社等群众性的金融组织,目的是实行资金互助,摆脱高利贷盘剥。业务活动主要是办理农民的存款和发放生产、生活贷款。随着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事业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相应得到迅速发展,组织机构日益增多,业务活动逐步扩大,增加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的存款和贷款,并代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的业务。在中国,信用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已普及全国农村,在乡、镇建立信用社,村建立信用分社或信用站,已成为社会主义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组织农村闲散资金,发放各项贷款,调剂资金余缺,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生产的资金需要,帮助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资金困难,加速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资金来源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各项存款、股金、积累以及向中国农业银行的借款等。资金运用,主要是发放农业贷款。贷款对象以农户为主;贷款用途以生产费用为主,起民间借贷作用。此外,还对乡镇企业发放贷款。其业务活动受中国农业银行领导。

特点

主要有:

(1)组织上的群众性。信用社是农民自愿入股组织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入股社员日益增多,使信用社的群众基础日益巩固,农民群众共同关心、共同管理信用社的积极性日益高涨。

(2)管理上的民主性。信用社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定期公布帐目,说明业务和盈亏状况。干部要经民主评议和选举,听取群众意见。信用社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除社员代表大会外,还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有的设立社务管理委员会),对业务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3)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信用社的业务活动,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在贷款的范围、用途、期限、金额、手续以及存款、贷款利率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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