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

释义

为了严格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活动,制裁扰乱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违法行为,本章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当违法者应同时承担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时(如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就会导致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如何适用的问题。本条的规定就是为了解决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如何适用的问题。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都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中重要的责任形式。行政处罚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经济性质和非经济性质的制裁,从而实现规范市场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本条规定中的缴纳罚款即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主要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者其他权利的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本条规定中的缴纳罚金就是一种刑罚方法。至于民事责任,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人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财产责任为主;二是以等价、补偿为主;三是向特定的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实施的一种违法行为可能同时造成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例如,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造成损失的,既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损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又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依法要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该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构成犯罪的,就可能出现既要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在多种性质的法律责任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基本原理,行为人应承担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为承担了民事责任,就不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能因为给予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就由此免除民事责任。但是,当行为人无力同时承担多种法律责任时,就需要明确何种责任优先。

按照本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后再缴纳罚款、罚金。在我国相关立法中,也明确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确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有利于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树立基金投资人的投资信心,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基金份额持有人是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存在的前提条件,因为没有他们就没有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关心的是其财产权益。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有利于有效弥补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损的财产权益,充分说明本法将基金投资人利益保护放优先位置,体现了法律对基金投资人利益的维护。从深层次来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维护了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交易安全,增强基金投资人对其财富的安全感,促进了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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