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释义

本条第一款是此次修改中新增的条款,该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条原则性规定,无论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还是基金服务机构,只要违反本法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财产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包括: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违反了本法的规定;二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的损害,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是损害应当是财产性损失。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法第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本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分别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了规定。此外,本法还有其他条文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出了义务性规定。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基金合同约定,都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本条规定的违反职责行为,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害的,对基金财产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害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的行为,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不论其是否有共谋,只要客观上是共同行为,并给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的分工而形成的特殊的受托人关系。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和基金合同事先规定或者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各自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共同行为造成损害的场合下,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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