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债基金

一国政府或其他机构为了从制度上保证其所发行债券到期或提前偿还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又称偿债基金。

减债基金或来自普通税收,或来自指定的税收,专门用于公债本息的偿还,以增强政府公债的偿还能力,维护公债券的信誉,使公众愿意进行债券的买卖。

设立减债基金的理论依据是复利累积计算法,由英国学者R.普莱斯创立。他认为,如果以现存债务的1%为基金,那么基金将按复利增殖。按这种方法,政府用于买销公债(政府以剩余资金按照时价从证券市场中收买公债,从而使该债务归于消失)的财源有两个:

(1)政府每年所提供的定额资金;

(2)已买销公债利息的增积。这种减债基金方法曾在18世纪末流行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现代减债基金的形式与过去有所不同。常用的方法,是以财政拨款作为减债基金,直接用于买销或偿还公债。

减债基金制度的采用在西方国家比较普遍,但有些国家的减债基金只是一种制度上的存在,现实中并未发挥作用。比如美国为了有计划地调整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累积的国债,通过《1919年战争借款法》设立了每年用于偿债的支出权限额,后来从法律上加以确认。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进行,国债余额大增,政府改减债基金为借新还旧的政策,减债基金也就有名无实了。有些国家只存在一些特殊的少量的减债基金,但这些特殊的减债基金并不重要;有的国家则设有用于偿债的特殊基金或金库,即把超收的财政收入部分用于减少信用资金筹集或用于偿还债务。减债基金比较完善的是日本,除了转换公司债采用减债基金外,国债减债基金特别会计法等也都规定了要设置减债基金。1967年度形成的现行减债基金制度规定了减债基金财源的交纳和偿还资金的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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