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内容如下: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主旨

本条是关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如何分配的规定。

释义

基金财产清算后,扣除清算费用即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进行分配。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因此,分配剩余基金财产也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即,所持基金份额较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到的剩余基金财产也较多,所持基金份额较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到的剩余基金财产也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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