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期限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许可的期限包括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和有效期限。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是指行政许可在多长的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超过这一期限,行政许可就失去效力,要么行政许可被注销,要么被许可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延续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是指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办理完毕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以及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所适用的期限等。本法第四章第三节对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了专门规定。

行政机关在日常的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会遇到节假日的问题。通常说来,除特殊情况外,国家机关的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间,所指的就是行政机关工作日的期间,而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我国的法定节假日除每周的周六、周日两个双休日外,还包括“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元旦和春节。这样,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如遇有法定节假日,其实施行政许可的实际时间要比工作日长。比如,根据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果在这20日内遇到三个星期的双休日,则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6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果遇到两个星期的双休日,又加上国庆节7天的法定假日,则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1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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