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检察官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检察官奖励的种类和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法第三十三条对检察官奖励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检察官在哪些情况下应当给予奖励。本条进一步规定了奖励的种类及其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本条规定,对检察官的奖励分为三个等次,即: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其中记功又分为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这三种奖励都属于精神奖励的范畴,最高的奖励是授予荣誉称号,如在全国检察院系统内,对模范履行检察官职责成绩特别显着、献身于检察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优秀检察官”、“全国杰出检察官”等荣誉称号。对检察官的奖励,体现了对检察官工作成绩的肯定与褒奖。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对于弘扬正气、提高检察官素质、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检察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即在对检察官进行奖励时,可以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给予物质奖励,如对检察官进行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审批机关应根据情况给予其一定的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既包括实物,也包括奖金。

本条第二款规定,对检察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1995年国家人事部颁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按照该规定,对公务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在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取得显着成绩的,给予记三等功;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对功绩卓着,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对公务员的奖励,由公务员所在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按照检察官法并参照其他有关国家规定,制定本系统有关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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