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一百零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七条内容如下: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一款,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标准的行为规定了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关于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旅游经营者”。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除了“旅游经营者”外,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关于违法行为的构成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是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前,国家在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方面还制定了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认真遵守和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切实强化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相关责任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预防灾害发生。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如果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为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三、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即“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述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等。

又如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等等。

关于对本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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