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赔款准备金处理的有关规定

未决赔款准备金处理的有关规定

在《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中,涉及未决赔款准备金处理的规定较多,具体列示如下:

(1)预付赔款作为未决赔款处理,保险公司在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不得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中扣减为相应赔案所预付的赔款。

(2)保险公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发展法、B-F方法等方法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应采用至少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最终估计.保险公司应在准备金评估报告中披露选择最终估计的过程及原因。

(3)保险公司应将赔款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分开进行统计.评估结果应能区分赔款支出、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未决赔款准备金.赔款支出准备金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各分项限额单独进行评估,数据量不够无法单独进行评估的应在准备金报案中详细说明。

(4)保险公司依法在责任限额内垫付的抢救费用,在会计期末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处理:已决案件作为已决赔款处理,未决赔案作为预付款支出处理.在评估准备金时,向致害人追偿的款项作为垫付款,既可以作为对应赔款的减项与赔款合并后一起评估,也可以单独进行评估.具体处理方式必须在评估报告中详细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要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j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定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分类标签: 准备金 赔款 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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