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我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1999年,我国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确定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保险的对象是指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鉴于军职以上干部离休后,仍由军队供养,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因此,军职以上干部不参加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组成,保险对象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

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军人退役医疗补助,由其所在单位的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逐月计人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服役期间不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6%乘以服役年数的计算公式,计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负责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后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分类标签: 退役 医疗保险 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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