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者在人身、财产方面的权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所谓人身安全,是指旅游者的生命、健康、身体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安然无恙。所谓财产安全,是指旅游者的现金、银行卡、身份证件、随身物品等财产不受侵犯。人身安全是旅游者赖以生存与活动的首要条件,财产安全是旅游者能够顺利进行旅游活动的前提条件,因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旅游者至关重要。但在我国旅游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侵犯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事件时有发生。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条对旅游者在人身、财产方面的权利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方面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即存在侵害旅游者的生命、健康、身体或者其财产的可能性时,旅游者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以消除可能发生侵害的因素,防止侵害的实际发生,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中,旅游经营者承担着保证其旅游产品和服务不危及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应当采取必要、合理、有效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地方政府负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卫生、民政、公安、民族事务等行政工作的职责,在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旅游者遭有危险地的地方政府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救助和保护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其他有关机构,例如旅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等,负有在其职责范围内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在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关机构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救助和保护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因此,旅游者在行使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时,可以向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请求救助和保护。此外,根据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所谓获得赔偿的权利,是指旅游者的人身受到侵害时,对其所受的人身损害,旅游者有权获得因其人身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其所受人身损害而造成残疾的,还有权获得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因其所受人身损害而造成死亡的,还有权获得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其所受人身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旅游者的财产受到侵害时,旅游者有权获得按照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出的财产损失费用。

我国的民法通则设专章规定民事责任,对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我国还专门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对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作了规定。此外,一些司法解释也对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进行了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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