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主旨

本条是关于特殊群体的旅游者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所谓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无法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所谓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所谓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群体。残疾人在参与社会生活时,除具有公民的一般共性外,还存在特殊性。例如,残疾人有着专用的特殊点字、特殊手势语、特殊器具以及其他辅助手段,在交往中辅以盲文、手语和其他工具,在生产、生活、行动中使用必要的辅助工具等。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国家专门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为国家、社会和家庭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他们的晚年,理应受到国家、社会以及家庭的尊重、关心,为此,国家专门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是国家各项事业的预备队伍,他们身上寄托着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非常需要国家、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和全体公民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此外,各地也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作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在这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中,规定了对这些特殊群体的便利和优惠,本条进一步明确特殊群体在旅游活动中可以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

根据本条的规定,特殊群体的旅游者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残疾人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等等。对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残疾人可以享受的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在旅游活动中有权享受。

第二,老年人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规定的老年人可以享受的便利和优惠,老年人在旅游活动中有权享受。

第三,未成年人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等等。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可以享受的便利和优惠,未成年人在旅游活动中有权享受。

除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外,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他特殊群体规定了便利和优惠的,其他特殊群体也有权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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