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撤销省级以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标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经过审查,认为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具有依法应当撤销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根据本条的规定,撤销省级以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以下标准。

第一,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所谓超越权限,是指制定机关违反法定职权,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所谓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地方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取消。所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地方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之外,额外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义务。立法法对立法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如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必须严格遵守立法法的上述规定。如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超越权限,在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中,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通常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 (1)上位法有明确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反; (2)虽然不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反,但旨在抵消上位法的规定,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3)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相反; (4)违反了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越权立法; (5)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上述五项中任何一项,都可以认为是与上位法相抵触。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作了明确的规定: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桑黄渌娣缎晕募宦刹坏蒙瓒ㄐ姓砜伞H绻〖兑韵碌娜嗣裾シ瓷鲜龉娑ǎü⒉季龆ā⒚钌瓒ㄐ姓砜傻模Φ比衔粲诘执ィ渫度舜蟪N峋蟛槿隙ǖ模Φ币婪ㄓ枰猿废?

第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兜底条款,是指除了前述规定的两种撤销情形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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