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主旨

本条是对保险经纪人的含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保险经纪人的含义:

1.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与保险代理人不同的是,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其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应当按照投保人的指示和要求行事,在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反映和坚持投保人的利益和要求。

2.保险经纪人是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之人。保险经纪人虽然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但是他只是向投保人报告订立保险合同的机会、信息,或者促成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起介绍、协助作用,并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投保人的名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3.保险经纪人可以依法收取佣金。佣金是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报酬。一般来讲,经纪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向经纪人给付报酬,作为对经纪人提供中介服务的补偿。但是,根据保险业通例,保险经纪虽然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并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为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但其佣金一般由保险人支付。如果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约定,投保人应当为保险经纪人的中介服务支付佣金,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支付。

4.保险经纪人必须是单位。根据目前我国的实践,保险经纪人是符合规定条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个人不得作为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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