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

本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由虚假信息、失实宣传报道等给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干扰或者冲击。

本条第1款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性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当然,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条第2款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是衔接性规定,具体如何处罚,要按照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如《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如果违反该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

另外,本条还规定了民事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本条结合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侵权的特点,规定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这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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