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或者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为新增加内容,主要理由:一是实践中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为时有发生,不利于执法,应当对这类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对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加强对举报人权益的保护,举报人所在企业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本类违法行为主要针对的是:1.新法第15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2.新法第108条规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3.新法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其他规定。如果未遵守新法第15条、第108条等前述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就属于本类违法行为。

(二)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本类违法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新法第115条规定,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如果举报人所在企业未遵守新法第115条前述规定,就属于本类违法行为。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本条规定的第1类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本条规定的第2类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本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主要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遵守新法第108条规定,阻挠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本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如果个人或者单位未遵守新法规定,阻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前述规定给予拘留的处罚。

本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主要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如果举报人所在企业未遵守新法第115条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打击报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前述规定承担责任。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