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六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八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责令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与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相对应。

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应当督促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船员服务机构提供的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应当配合船舶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二、本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单位即船员服务机构。

三、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船员服务机构督促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二)给予行政处罚。包括:

1、罚款。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暂停船员服务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情节严重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责令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违法情节是否严重,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数量、造成的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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