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应当督促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船员服务机构提供的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应当配合船舶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主旨

本条规定了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发生船员供、用关系时,船员服务机构应履行的基本责任。

释义和理解

船员服务机构应该在方方面面切实保证所属船员的权益,这是船员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船员和服务机构之间应该签定劳动合同。船员由服务机构提供给用人单位时,同时必须用人单位再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劳动内容和工资标准等。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不能提供船员,避免发生矛盾纠纷时,产生责任不清。

船员服务机构提供的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负主要善后工作责任。作为与船员签定劳动或协议的船员服务机构,应该做好协调、调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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