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从事船员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教育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教育培训,确保船员教育培训质量。

主旨

本条对已经开展船员教育培训的机构的日常教学工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船员教育培训的项目很多,每个项目对设施、设备以及人员的要求都有一定的差异,所以,只有验收合格了哪个项目,在教育培训许可证才能列明该项目,该机构也只能培训验收合格的项目。船员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以及船舶保安等法律和政策的最终执行者,这些法规和规定应该贯穿船员教育培训的主要过程。 主管机关对每项培训的科目都规定了培训大纲和纲要,规定了理论课时和实操课时的最短时间,对设施、设备和教员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时,必须首先满足纲要的要求,培训内容要符合大纲要求,培训时间上不低于规定的课时数量,确保船员的教育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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