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报酬。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并足额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报酬及待派船员工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船员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规定。

(一)船员用人单位应参考本行业船员工资水平,充分考虑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船员工资标准。船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不得低于所适用的任何一个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

(二)船员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船员工资的支付间隔不应超过一个月。船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船员本人,也可根据船员本人意愿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船员工资可以现金发放,也可以银行转帐、邮政汇款等形式发放。

(三)船员工资应足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1、“克扣”指船员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船员应得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船员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

(4)船员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员用人单位可以代扣船员工资:

(1)船员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船员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船员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3、因船员本人原因给船员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船员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船员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船员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船员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船员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船员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船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待派船员工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待派期工资,且待派期工资标准不应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待派期工资按月支付,待派期不满一个月的,按比例支付。本条所称待派船员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船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应休公休期满后,因船员用人单位原因未能上船工作的船员。船员应休公休期满后,未按船员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不视为待派船员。

船员的待派与船员的工时制度密切相关。目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船员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主要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工时制度,其中,实行标准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船员不存在待派工资问题。

(一)船员的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有条件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船员实行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方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部分船员,如辅助船船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部分船员,如运输船员、施工船舶船员、救捞船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除了以上三种工时制度,经按有关规定报批后,企业可根据生产特点,对船员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船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船员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的应休公休期、实际公休期、待派期

经按规定报批后,我国主要的船员用人单位中的运输船员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轮班工作、集中公休方式;施工船舶船员、救捞船员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方式。船员在船工作期间遇到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应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假日按加班处理),离船后集中休息。

应休公休期:按在船工作5天休息2天,再考虑法定节假日因素累计计算。船员在法定节假日轮班或集中工作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船员工资报酬。全年累计应休公休期=年累计休息日天数(104天)+法定节假日总天数(10天)-已按加班处理的法定节假日天数。

实际公休期:船员自离船后抵达遣返目的地的次日起算实际公休期,自船员按照船员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的实际启程日期的前日止算实际公休期。

待派期:实际公休期超过应休公休期的,自超过之日起算待派期。

1、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的初次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船员按照船员用人单位指示首次上船工作的实际启程日期的前日止,可视为待派期,也可根据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及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的约定视为实际公休期。

2、船员应休公休期满后,未按船员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自船员用人单位指示其上船工作所要求的启程之日起,止算待派期,且可以继续计算实际公休期计入下一个综合计算周期。

3、以上情况未考虑船员年休假期因素。本条例第三十条就船员年休假期和年休假期间工资报酬作出了规定。

(三)船员在境外用人单位工作时,其工时制度可根据境外用人单位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及集体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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