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船员以个人名义与境外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通知船员工会组织,并可以使用船员工会组织推荐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工会组织维护船员利益,指导、帮助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是船员工会组织维护船员权益,指导、帮助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海员建设工会是在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下的全国性产业工会组织,是船员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工会组织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船员工会组织应对船员劳动合同的签订予以帮助和指导,一方面应根据船员职业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考行业惯例代表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船员群体的权益;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在维护船员群体权益的同时,更有针对性地维护船员的个体利益。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船员个人涉外劳动合同的规定。

船员与境外船员用人单位之间直接建立劳动关系时,可能面临着与境内截然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其权益的维护更复杂、更专业、更敏感。船员工会组织作为船员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深入研究境外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在充分考虑我国法律法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参考有关国际公约和行业惯例,研究、制订并适时修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供船员与境外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为船员权益的有效维护打下良好的基础。船员以个人名义与境外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权使用船员工会组织推荐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通知船员工会组织,以利于及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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