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事故调查组组长及其职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设立事故调查组组长是今后事故调查的必经程序,不设置事故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工作没有法律效力,其调查结果无效。

(一)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产生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

参照当前事故调查的一些成熟做法,今后事故调查组的内部机构一般为:设事故调查组组长一名;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事故等级,设副组长1 名至3 名,一般等级事故可只设组长一名;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在调查时,可设置具体工作小组,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调查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组长的职责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具体职责是:全过程领导事故调查工作;主持事故调查会议,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职责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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