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提级调查和变更事故调查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则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应进行提级调查,但事故的情况很复杂,有的事故等级虽不高,但可能情况复杂,影响较大,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调查。因此,建立一种灵活机制,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调查的事故,是非常必要的。

(一)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调查的事故

对本条第一款的理解,应注意几个方面。

一、如何理解“上级人民政府”。这里的上级人民政府即可以是上一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再上级人民政府,甚至是国务院。

二、如何理解“认为必要时”。一般有以下情形: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的;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社会和群众对下级人民政府调查的事故反响十分强烈的;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何时开始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一般有以下情形:事故发生后上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根据下级人民政府的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发现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存在重大疏漏后进行提级调查。

(二)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实践中有的事故已经由有关人民政府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开始调查,但由于伤亡人数的变化,导致事故等级提高,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调查,因此,应当有一个机制,使上级人民政府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以保证事故调查的严肃性和客观、公正。理解本款应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事故的等级因伤亡人数的变化而变化。

二是明确了事故等级因伤亡人数的变化而变更等级的期限,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 日内,其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发生的伤亡计入伤亡人数。

三是已经组成了事故调查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原事故调查组进行的调查工作,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由原事故调查组继续调查。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