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到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领域来说,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必须将这种综合的监督管理和对建设工程专门的监督管理结合起来。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建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根据《建筑法》确立的原则和精神,在建设领域,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安全生产领域的同样有一个统一管理的问题,但是这个统一的管理应当是服从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体现在: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负责组织起草或者制定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2.负责制定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生产目标,指导、监督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负责建设系统企业资质管理,其中包括安全条件评审标准的制定及审查工作;4.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制定建设系统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

本条在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的同时,也规定了各专业部门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职能。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业务范围内,对于本行业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这种管理主要体现在具体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中。比如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施工的措施需要到各自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经过各自的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等等。

这种统分结合的管理模式,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同样有体现,比如该条例的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说本条例是延续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模式,这样有利于各方面工作的统一和衔接。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当法律赋予其管理权力的同时,也就是对其提出了法定的义务行政职能不仅仅是管理社会的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这种职能不能放弃,而且必须好,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能,出现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