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严重违法犯罪者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对原法第92条作了修改,一是增加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增加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关于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有关人员。根据本条规定,一是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二是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关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食品安全犯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指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说明违法犯罪的情节恶劣,已不适合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者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此新法规定此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时应当审查拟聘用人员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人员,属于本条规定人员的,不得聘用。违反本条规定聘用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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